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