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