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