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