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