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