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三章 抵押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抵押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被引用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