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