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