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