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