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三条 发生干旱灾害,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