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四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灾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