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