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抗旱减灾 第四十一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