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九条 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