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贮备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