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