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