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