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