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向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经核准外,在下列情况下即丧失各该沉船的所有权: (一) 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在申请期限以内没有申请或者声明放弃;或者打捞期限届满,而没有完成打捞; (二)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自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申请打捞;或者完工期限已经届满,而没有打捞。 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