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各地沉船勘测工作,由交通部打捞专业机构负责进行,但是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因业务上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勘测。其他机关、企业、个人必须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才可以进行沉船勘测工作,并应将勘测结果抄送原批准机关。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