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未经过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沉船。偶然捞获的沉没物资应当送当地港(航)务主管机关处理,由各该机关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