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