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