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 戒严令 。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