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