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