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