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