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