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