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适当措施给予扶持。

国家专项分配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专项安排、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