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