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地方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