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