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