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