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