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七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