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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七条 目录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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