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