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