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引航员注册和任职申请的权限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附件2作相应的调整并报交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