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从事引航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规定,取得引航员培训许可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