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引航员适任培训。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引航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