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引航员任职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