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