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