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